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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 第36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6條
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並附具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所定之文件。 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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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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