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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觀光署得派員檢查受託法人團體辦理受託事項之業務及委託經費運用狀況,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託之法人團體不得隱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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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