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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第11條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署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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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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