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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第5條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二、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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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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