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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觀光署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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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