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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考量業務收入、資本額、承接案件情形、事務所規模等因素,以評估保險金額之適足性。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訂定投保保險政策及作業程序。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至少每年應評估保險金額之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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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