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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本部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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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