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7條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 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