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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 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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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