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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7條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乙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相互間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議紀錄。 九、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十、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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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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