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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稱財團法人,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或監 所服務及司法保護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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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