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4條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部申請許可後,依法向 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