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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董事名額以九人至十七人為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 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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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