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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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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認為有違 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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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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