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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9條

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部核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有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本部核准及評核者,該等財團法人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支給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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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