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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 第23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2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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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第22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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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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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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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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