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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2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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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