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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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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三、…第3條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第4條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第7條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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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