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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第1條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1條
法務部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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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
第8條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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