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7條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