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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9條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會辦理
第二條
所定事務時,本部各單位與本部矯正署及相關機關應配合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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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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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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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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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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