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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2條

技能訓練所助理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 類相同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 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擔任與應聘職類 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 證者。 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 ,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六、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 者。 七、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 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 二年者。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九、專科學校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類科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 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者。 十、政府尚未辦理該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 同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八年成績優良者。 十一、具有特殊專門技術,在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 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同類科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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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