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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4條

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 或重要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教學科目之教學專長者。 三、具前條第十一款之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正訓 練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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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