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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 第5條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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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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