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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6條

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 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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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