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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第2條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連續在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服務,至 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分別依左列 標準獎勵之: 一、服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三等獎章一枚。 二、服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二等獎章一枚。 三、服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一等獎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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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