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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服務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比照前條第一項獎勵之: 一、策劃或提供對本部主管業務有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績效卓著 者。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 有重大貢獻者。 三、適時消弭重大事變,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辦理重大案件或繁重工作,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 五、對業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經審查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品德操守優良有具體事實,足為他人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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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