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 第7條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服務屆滿二十年、三十或四十年之前十年參 加考績或考成 (含另予考績或考成) ,有四年列一等,六年列二等以上或 曾列保舉最優人員,且最後三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 (功過得互相抵銷) 。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