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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條之服務年資,係指在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暨所屬各 機關充任雇員以上職務連續服務之年資而言,並自到職之月起計算之。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連續服務。 一、服務期間奉准留職停薪,期滿返回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因參加考試錄取,經分發學習而離職,學習期滿仍在本部 (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機關服務者。 三、大陸淪陷前在司法機關服務,淪陷時離職,來臺後繼續在司法機關服 務者。 四、在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暨所屬各機關任職,經商調司法院或其 所屬各機關繼續任職,復經轉任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 機關繼續任職或在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任職,經轉任本部 (包括前 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機關繼續任職者。 五、臺灣光復前在臺灣地區司法機關任職,光復後繼續服務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年資中斷部分,應予扣除後併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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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