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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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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