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與權利
›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未受懲戒證明等事項之收費,確保申請人繳納合理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1-04・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司法與權利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