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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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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