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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二、有關員工及受訓學員保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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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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