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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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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