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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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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