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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教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教學器材、教育設施之規劃與管理。 五、簽聘教師及與教師聯絡事項。 六、學員報到及退訓事項。 七、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八、學員上課點名及監考事項。 九、學員參觀訪問事項。 十、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十一、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三、與其他訓練機構交流聯繫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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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