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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3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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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