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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4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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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