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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2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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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