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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規範少年觀護所的組織、職責和業務辦理程序,旨在確保少年觀護工作的有效執行和少年犯的權益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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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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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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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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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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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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