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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4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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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