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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2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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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