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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規範少年輔育院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旨在建立少年輔育院的管理制度,以落實少年矯正和輔育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2-1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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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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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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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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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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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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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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