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 第5條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5條

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