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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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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