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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心理治療、教化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體能訓練及其獎勵事宜。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技能訓練及勞動工作分配。 七、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九、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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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