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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受處分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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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