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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9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處分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受處分人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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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