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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輔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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