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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5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入所指導。 二、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 三、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五、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六、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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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